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前置审查)
北京市体育局行政服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87244833
北京市丰台区光彩北路10号 市体育局办公楼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30—17:00
9个工作日
一、受理
条件:
1、符合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政策、法规规定,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2、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符合体育行业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体育专业人员担任;
3、有与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条件;
4、最低开办资金为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
5、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积累不得用于分配;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会计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
1、由发起人或发起组织负责起草的申请报告、章程;
2、从业项目和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的成绩证明、能够体现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劳资关系证明等;专职财会人员还需提交聘用证明。
3、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和从事业务活动所必须的器材清单及器材质量检验证明材料;
4、能够证明其非国有资产所占比例不低于总资产三分之二的验资报告或证明材料;
5、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
标准:
本事项实行分级管理,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由市体育局进行行政许可前置审查后转市民政局审批;;50万元以下由区县体育局进行行政许可前置审查后转区县民政局审批。
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须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市体育局体育市场管理处负责审理
标准:申办材料须真实、齐全、规范、有效。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定
由体育市场管理处负责报送主管局领导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查结果,及时转送市民政局履行审批手续。
2、审查材料及程序正确;材料完整、规范、有效。
3、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
本项目不收费
1、《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1号令)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政部2000年第5号令)
3、关于贯彻《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体办字[2002]167号)
北京市体育局监察处 8724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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